Alert 10.20.16
China Simplifies Its Legal Administration of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s
Understanding the New Filing for Recording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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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4.16
为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6年9月3日做出的有关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从原审批制简化为备案制的决定,商务部继2016年9月3日公布一版征求意见稿后,于2016年10月8日正式公布了最终版《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备案办法》”)。最终版《备案办法》对征求意见稿未作出重大修改。
2016年10月8日发布的《备案办法》标志着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见下文详解)的外商投资不再需要经商务部或地方商务部门(“审批机关”)的审批,相关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可直接向适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局”)进行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或变更登记,如同无外资成分的内资企业的登记和变更一样。
同日,商务部《备案办法》出台的同时,商务部和发改委联合发布了一项公告(“《公告》”),以说明实施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范围。
在《备案办法》和《公告》出台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后有关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总局登记注册通知》”)。
在2016年9月20日的文章中【研究动态 | 外商在华直接投资法律制度改革】,我们讨论了从原审批制到备案制的改革背景。在本文中,我们将介绍,基于《备案办法》、《公告》和《总局登记注册通知》,新的备案制将如何运转。
备案制的关键事项
见解和建议
备案制带来的最大进步是其加快了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进程,其可为外国投资者节省一到三个月的投资设立或变更时间。
其次,备案制为外国投资者及其中方合作伙伴(如有)关于如何经营和管理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备案以在线方式进行,备案机构不再要求提交外商投资企业的纲领性文件(如章程和合资合同)、银行资信证明、可行性研究报告、租赁协议、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等等。尽管上述文件有些仍须提交工商局用于注册登记,但因为审批机关不再审阅该等文件,投资者可更为自由地约定不违反中国法律、不影响中国公共利益或国家安全的条款和条件。
第三,在原审批制下,投资者只需披露外商投资企业的直接投资者;在新备案制下,备案机构要求披露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每个投资者的最终实际控制人。该披露要求的目的和可能的影响会在《备案办法》执行一段时日后更为明晰。
为了享受新的备案制带来的便利,我们建议外国投资者在中国进行投资或重组前与法律顾问就投资架构方案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