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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4.18
参众两院达成对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CFIUS)外国投资审查程序的改革建议,并对《2019财年国防授权法》(NDAA)的相关条款(Title XVII)进行增补。最终法案作出了相应的修改以便提高国家安全审查和调查的效率,但是仍亟待大幅增加政府职员和资金方可应付不断增长的待审项目。值得一提的是,以合资企业以及其它合作方式进行的技术出口仍未作为“需审查的交易”,而仍属于美国出口管制法规的管辖范畴。
国会议员对于改进CFIUS审查程序的讨论已经持续了一年多。在2017年11月,美国参众议员提出了《2017年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案》(FIRRMA),建议对“需审查的交易”进行扩展,并增加一项旨在快速进行的“宣告”程序。我们最近一期的法规速递中提及到,参众两院不同版本的FIRRMA法案一直在CFIUS成员机构和业界寻求意见,并最终经由NDAA的立法获得了通过。
法案的大部分内容仍需经过CFIUS拟定的实施细则得以进一步确认,但是其主要规则如下:
“需审查的交易”的定义
‒ 美国业务类型。投资所涉及的美国业务:
‒ 投资类别。投资将赋予外国人:
值得关注的是,最终法案确认对基金不具有控制权力的外国有限合伙人组成的,由美国公民管理的投资基金所进行的投资交易,不属于“需审查的交易”。
‒ 归属地。CFIUS被指令对涉及上述交易的“外国人”的范围进行限定性界定。
因此,涉及获得控制权的交易中的“外国人”虽然在归属地上不存在差异,但是涉及“其它投资”(以及房地产)的交易则会存在区分“外国人”的情况。在其实施细则中,CFIUS将考虑“该等外国人与外国国家或外国政府的关联性,以及该等关联性是否会影响到美国的国家安全”。
审查费用
程序上的改进
出口管制改革/新兴和基础性技术
修改后的NDAA已经获得众议院的通过,并在本周将获得参议院的通过。尽管特定条款在通过后立即生效,但是其它条款仍有迟后的生效期。这包括新的“宣告”程序,以及属于“需审查的交易”的“其它投资”。这些条款将在法案颁布的18个月后,或者在CFIUS公布新法案所需的细则、组织架构、人员安排以及其它资源落实后的30天后(两者中以较早者为准)生效。我们预计CFIUS可能需要1年或更长的时间制定实施细则并调整人事安排,以便处理新增的审查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