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g Post 06.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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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5.20
美国政府已发布了几项旨在从美国电信网络中排除或移除中国原产设备的规则政策。其中大多数规则适用于美国政府网络,但也有一些延伸适用于与美国政府无关的私营电信基础设施和服务。
有线竞争局
2020年5月5日,联邦通信委员会(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简称“FCC”)有线竞争局(Wireline Competition Bureau)发布了一份公告,公开征求公众对《2019年安全可靠通信网络法案》(“《安全网络法案》”)第4条的意见。《安全网络法案》于2020年3月12日经签署生效,该法案指导联邦通信委员会公布对国家安全造成威胁的通信设备或服务的清单,清单的制定需基于以下两项标准:
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最初认定华为和中兴对“美国国家安全构成了不可接受的风险”,且该委员会被授权按根据《安全网络法案》规定的标准认定构成国家安全威胁的其他外国设备和服务供应商。《安全网络法案》第4条指导联邦通信委员会为用户不超过两百万的“高级电信服务提供商”制定补偿计划以使其剔除并更换在2018年8月14日前从构成国家安全威胁的公司处获得的设备。申请上述补偿计划并获得资金的具备资格的供应商将在收到资金后的一年内剔除(即“拆卸和更换”)相关设备,且在提供保证时可能获得六个月的延期。
确保信息和通信技术及服务供应链的安全
2020年5月13日,美国总统特朗普根据第13873号行政命令(确保信息和通信技术及服务供应链的安全),将其在2019年5月15日宣布的国家紧急状态延长一年。该行政命令宣布国家紧急状态以应对因在美国使用“由外国对手所有、控制、管辖或指挥的人提供的”信息和通信技术而带来的威胁。该行政命令通过商务部于2019年11月27日发布的有关确保信息和通信技术及服务供应链安全的拟议规则(ICTS拟议规则)得以实施,我所之前讨论过该等规则。虽然该行政命令和ICTS拟议规则未明确提及具体的国家或公司,但华为和中兴被认为是该等措施的主要目标。
《国防授权法案》
《2019财年约翰·S·麦凯恩国防授权法案》(“《2019国防授权法案》”)第889(a)(1)条禁止政府和私营领域使用“被覆盖的电信设备或服务”,《2019《国防授权法案》对“被覆盖的电信设备或服务”定义如下:
禁止美国政府采购或获得将任何使用“被覆盖的电信设备或服务”作为任何系统的重要或必要组件或关键技术元件的设备、系统或服务。2019年8月13日,美国国防部(DOD)、美国总务署(GSA)和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NASA)颁布了暂行的《联邦采购条例》(FAR)以在政府范围内实施第889(a)(1)条的A部分。暂行条例包括下列规定:
B部分第889(a)(1)条规定,自2020年8月起,禁止美国政府与使用利用或依赖“被覆盖的电信设备或服务”作为任何系统的重要或必要组成部分、或任何系统的关键技术元件的设备、系统或服务的实体签订、延期或重签合同。
在A部分禁止联邦机构购买和使用特定设备的同时,B部分也对使用“被覆盖的电信设备或服务”的私营领域参与者施以强硬的禁止。值得注意的是,B部分并未向在与联邦政府没有任何关系的合同中使用“被覆盖的电信设备或服务”的实体或向将“被覆盖的电信设备或服务”用于内部使用的实体给予例外。总务署正在起草用于实施前述B部分的禁止性规定的暂行条例。暂行条例终稿待定,但B部分的适用范围可能极其广泛且可能影响下游分包商。在任何情况下,鉴于B部分禁止性规定适用之广,正如商务部实施第889(a)(1)条一样,总务署可能延迟条例生效日以使承包商在暂行条例公布后有必要的时间采取合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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