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要点

大多数刑事诉讼案件由受害公司提起;
被告通常不是中国公民或政府机构
受害公司正在等待提起相关的民事诉讼.

2018年11月1日,美国司法部(DOJ)和联邦调查局(FBI)官员宣布启动“中国行动计划。”

中国行动计划的目标是 “确定应优先处理的中国商业秘密盗窃案件, 确保我方有足够的资源, 以及确保我方能够快速有效的提供案件成果。

               - 美国时任司法部长杰夫塞申斯

        该行动计划体现出美国司法部对“中国对美国国家安全造成的威胁”的优先考虑及其对“中国贸易行为”的关注。现任美国司法部长威廉巴尔,拥有中国研究硕士学位,也支持该行动计划。

公告中国行动计划后, 司法部启封并宣传一些旧案件.  这些相关的媒体宣传并不伴随任何实际逮捕. 例如US v. Xudong Yao, 该案件涉及2017年商业秘密机车控制系统源代码被盗, 2019年7月案件被启封; US v. Zhang Zhang-Gui, 该案件涉及2013年用于商用喷气式飞机的涡扇发动机的计算机黑客攻击, 2018年11月案件被启封; 以及其他案件, 包括US v. Xiaoqing Zheng (盗窃通用电气公司的燃气和蒸汽轮机有关的商业秘密) 和US v. Yanjun Xu (盗窃航空和航天公司有关的商业秘密). 这些分析并不包括这些案例.

        2018111日正式宣布中国行动计划以来,司法部已公布六起涉及商业秘密和中国的刑事案件。虽然现在知道这六个案件的最终结果还为时过早,但通过这些案件的审查可以说明该政策在实践中的应用情况。

六个月总结: 中国行动计划实践

  • 刑事案件大部分由受害公司发起

已启动的六个案件中的其中四个显示是由受害公司提告的。例如,在U.S. v. Chen案件中,在调查似乎已经开始以后,被告的同事据称看到被告在Apple的自动驾驶汽车工作区拍照。新闻稿和起诉书表明公司“很快就会向FBI报案”或“在整个调查过程中与政府合作”。

其他案件的调查起源尚不清楚。在这些案件中, FBI有可能在受害者公司发现以前就已经注意到黑客行为。FBI的网络部门, 在不干扰正在进行的执法调查情况下,定期与公司分享信息。 FBI经常寻求监视受害者系统的许可,以便观察对手的入侵活动,但受害者并没有与FBI合作的义务。

  • 被告不一定是中国公民

在指控个人的五个案件中,一个是针对美国公民,一个是针对拥有美国合法永久居民权的中国公民,其他三个案件没有说明被告的公民身份。例如,在U.S. v. You案例中,起诉书中说明被告拥有美国学校的学位,并且自1992年以来一直在美国工作,但案件并没有明确解释被告的公民身份问题。

公民身份信息可能非常有用, 因为根据盗窃商业秘密法规18 U.S.C. §1837, 该法规可以扩展到涵盖在美国境外发生的行为如果罪犯是美国公民或“拥有美国永久居民权的外国人”。例如, 近期一个有关秘密制造用于手机电池的物质的,U.S. v. Tan案例。诉状详述了被告作为美国合法永久居民的公民身份,以及他前往中国就业的情况。诉状并没有指控被告在中国分享了商业秘密信息,但如果事后发展到支持这一指控,那么被告的公民身份信息会奠定基础。

  • 被告不是中国国家 “机构”

六起案件均未指称被告是中国政府或受其他国家控制的机构。相反,被告通常被指控在中国创办自己的公司或在中国公司寻找工作来改善自己的经济状况。即使在U.S. v. Wang案中,据称“在中国经营及其尖端的黑客组织成员”访问了Anthem的计算机网络,但诉状中并没有提到与中国政府的明确联系。虽然华为公司最近已成为许多人心目中中国政府经济利益的代名词,但对华为进行商业秘密盗窃的起诉并不包含任何有关该公司是国有或被国家控制的指控。

根据商业秘密盗窃法18 U.S.C,§1832,这些指控是不必要的,该法则仅要求商业秘密 “与用于或准备用于州际或国外商业的产品或服务有关。” 但鉴于中国行动计划的目的是“反击中国对美国国家安全造成的威胁”,人们想知道为什么DOJ不会根据18 U.S.C. §1831的经济间谍法规起诉商业秘密案件。。该法规比盗窃商业秘密法规的处罚更严厉。当然,该法规还要求检察官证明“该罪行将使任何外国政府,外国机关或外国机构受益。”18 U.S.C. §1831(a)(1)。 

  • 法院对是否释放债券上的被告有分歧

      四起案件包括实际被捕并被拘留的被告人。其中两名被告获得债券释放,两名未被释放。被释放的被告人用不动产取得债券,在U.S. v. Yu案例中,被告人的妻子和子女也被要求交出护照。在另外两起案件中,尽管被告人被要求释放,被告人仍被拘留,但法官的该裁决可能与每个被告与社区关系有关。

  • 平行民事诉讼不能同时提起

与中国行动计划有联系的六起商业秘密盗窃案件中,目前没有平行民事诉讼。华为案件是几乎相反的案例。在提起针对华为的刑事商业秘密盗窃案之前,T-Mobile对华为的一家子公司提起了商业秘密索赔的民事诉讼。根据华盛顿州的商业秘密法,民事陪审团裁定华为盗用了商业机密,但并未对T-Mobile判给任何损害赔偿。

这种做法也许是受害公司对被告或被告的新雇主提起民事诉讼之前等待刑事案件的结论。等待的动机包括如果政府的案件先开始,那么政府承担调查工作和初步诉讼的费,政府通过搜查令可搜集到更好地潜在证据,受害者可能可以追回与调查相关的费用。当然,推迟民事诉讼也降低了重要证人在刑事和民事审判中作出相互矛盾陈述的风险。 在某些情况下,受害公司不太可能向被告收取损害赔偿金,那么也没有必要提起随后的民事诉讼。 

期待

Pillsbury (美国普盈律所) 将继续监督与中国行动计划联合提交的案件的结果。如果您认为您的公司可能是商业秘密盗窃的受害者,或者您有理由担心您或您的公司将面临商业秘密盗窃指控, 或您的公司正在接受调查或可能面临与商业秘密盗窃有关的诉讼,请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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